采取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人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但对暴力性案件,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统一规定,也无法认定,这就给执行带来了随意性。笔者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有联系,做到基本相适应,为加大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无论损害结果轻重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害人丁某认为东莞市附城创维电器发展公司南通办事处(AV)销售给其商场的VCD、DVD影碟机有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但其乘隙将原审被告人薛某促销小组的气拱门搬上自己的汽车上的做法极其错误。在这起事件中, 被害人丁某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被告人薛伟在此情况下,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上前制止,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制止过程中,用拳将被害人丁广祥左眼击伤,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致被害人丁广祥重伤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量刑是恰当的。所以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黄爱平 肖剑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