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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祥间谍案(3)

时间:2012-12-27 22: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查扣被告人周天祥购买的位于厦门市开元区嘉禾路武汉大厦2#7楼B座的商品房一套、位于兰州市东方红商业城南区第136号 房产 、中国银行存折一本(内有美元1.01元,账号:454821003990257725)予以没收。 (3)随


    (2)查扣被告人周天祥购买的位于厦门市开元区嘉禾路武汉大厦2#7楼B座的商品房一套、位于兰州市东方红商业城南区第1—36号房产、中国银行存折一本(内有美元1.01元,账号:4548210—03990257725)予以没收。

    (3)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台湾地区网:09207683)、PHILIPS 12BAND型收音机一台、《军人撞鬼纪事》、JVCGR—AX63型摄像机一台、SAMSUNGAF— SLIM型照相机一台、SHARPUX—104型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周天祥以原审认定其犯间谍罪情节较重不符合基本事实;认罪态度好等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以同样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不公开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与一审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天祥参加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组织,接受派遣,潜入祖国大陆进行间谍活动,并配合他人传递军事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但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周天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适用法律不当。

    (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二)、 (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149号对周天祥的量刑部分的刑事判决。

    2.周天祥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其余维持原判。

    (七)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为境内外间谍组织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间谍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利益与安全。因此,间谍罪作为古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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