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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周天祥犯有间谍罪的定性没有争议。分歧的焦点在于周天祥的行为是“情节较重”还是“情节轻微”。 关于间谍罪“情节较重”还是“情节轻微”,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1)被告人从事间谍活动的时间;(2)被告人提供的情报的密级程度;(3)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周天祥间谍犯罪“情节较轻”,具体表现在:首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周天祥间谍犯罪手段一般,其多属道听途说获取情报,或是配合他人传输情报,取得联络,故其活动范围局限在公开场合和允许自由出入的地方。其次,窃取的情报价值一般。周天祥窃取的情报多是报纸、杂志、一般的内部文件等,均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再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天祥间谍活动没有给我军事布防造成危害,给我政治、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认定行为人周天祥间谍犯罪属“情节较轻”,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改判行为人周天祥有期徒刑八年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