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的错综规定,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刑法性法律条文,但又只适用其中一条,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即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交叉。要构成法条竞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触犯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3)数个法条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种属或交叉关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存在过失,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属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选择适用的问题。 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一条重要的适用原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所谓特别法是指以普通法的规定为基础,附加特别规定,用以适用特别场合的法规,而普通法是指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的法规。当一行为既与普通法又与特别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从本案中存在竞合的该二法条的内容上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型、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使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无疑也是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不过刑法把该行为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分立出来,特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成为特别法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为普通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构成还是从法条适用上,均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定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