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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奇、孔建华在旅游区开枪射击致人死亡案(2)

时间:2012-12-29 12: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应当预见在旅游区开枪射击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射击瓷瓶玩乐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龙晓黎中弹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应当预见在旅游区开枪射击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射击瓷瓶玩乐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龙晓黎中弹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因误伤致死被害人龙晓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被告人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非法购买枪支,并对枪支管理不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和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共同赔偿40万元的诉讼请求,提不出足够的依据。依照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二被告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多赔偿一点的意思表示,本院决定由二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予以适当赔偿。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4年8月2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德奇犯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刚的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人孔建华犯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刚的经济损失500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刚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四、作案工具JW-20型半自动运动步枪(枪号834051)1支、子弹33发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雷德奇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刚以要求赔偿40万元为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以本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理由,分别提出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所判的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1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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