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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奇、孔建华在旅游区开枪射击致人死亡案(3)

时间:2012-12-29 12: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持小口径运动步枪在旅游区比赛射击技术,应当预见随时都可能有行人经过其射击前方,发生击伤击死他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持小口径运动步枪在旅游区比赛射击技术,应当预见随时都可能有行人经过其射击前方,发生击伤击死他人的危害后果,但两被告人只顾比赛枪法,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中弹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孔两被告人在旅游区比试枪法,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击中前方树林中的游客或者公路上的行人,造成他人死伤的后果,但为了通过比试枪法高低而赢得一包香烟,对这种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终于发生了他人中弹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雷、孔两被告人在旅游区持枪比赛射击,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他们只顾射击取乐,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以致造成他人中弹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本案一、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谓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态度,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在他的意料之中,并不违背其本意。而本案的情况则不同。两被告人在旅游区比试枪法,不是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击中他人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而是由于比赛心切,一时疏忽,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终于发生了龙晓黎中弹身亡的严重后果。对龙晓黎的死亡,他们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完全是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属于过失杀人罪。所谓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表面看来,本案两被告人也是因过失行为而致人死亡,似乎应定过失杀人罪。但是,并非所有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定过失杀人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有些犯罪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中致人死亡的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后果来说,这些情况完全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客体的重要性,刑法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不再适用过失杀人罪。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本案而言,雷、孔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但由于所侵犯的客体不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对此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该项条款定罪,不应定过失杀人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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