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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本案两被告人持枪在旅游区进行射击比赛,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中弹身亡的后果,但因为他们一心想比试枪法高低,疏忽大意,竟对这种后果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行人龙晓黎中弹死亡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根据犯罪分子使用的具体危险方法确定其罪名,因此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雷德奇、孔建华的定罪是准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