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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现行宪法的几点想法(10)

时间:2012-12-23 14: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八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财政、税收、金融工作,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管理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和预防腐败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理由:第一款见国务院的职权。第四款的第一句是为了适应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的负责和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八十六条 【居委会和村委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十七条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八十八条 【人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十九条 【政府首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九十条 【自治依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九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理由:直辖市也可以辖自治县。

 

  第九十二条 【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理由:本条的内容应该重新确定,部分内容无需表述。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三条 【法院总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九十四条 【法院级别、组织和最高法院院长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理由:法官终身制,取消最高法院院长任职限制。

 

  第九十五条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回避、合议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十六条 【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官终身制。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

 

  第九十七条 【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九十八条 【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九十九条 【检察院总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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