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关于修订现行宪法的几点想法(11)

时间:2012-12-23 14: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百条 【检察院级别、组织和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任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条 【检察院级别、组织和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任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检察】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特别行政区管理机关的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确定。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可以行使自治权。

 

  理由: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写入宪法。



【作者简介】
王怀,本科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经济法专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