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检察院级别、组织和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任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检察】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特别行政区管理机关的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确定。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可以行使自治权。
理由: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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