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陈雪岭等三人寻衅滋事案(3)

时间:2012-12-15 18: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为何不采纳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要从立法原意上加以分析。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为何不采纳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要从立法原意上加以分析。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项条款的规定,对照本案的具体情况,三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聚众扰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策划、煽动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人有纠集行为,而是陈氏家族中人为了其家族的共同利益而与三被告人一起进行非法活动;(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而本案中的居民委员会只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而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虽属“情节严重”,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