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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2)

时间:2012-12-19 1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当判令原物退还或者按价赔偿,对首要分子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当判令原物退还或者按价赔偿,对首要分子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规定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等人因B矿工人已外出躲避,而未实施“打”和“抢”的行为,但实施了“砸”的行为,将B矿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及室内财物砸毁、烧毁,并将该矿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各1辆推下山坡摔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819元。因此,首要分子王某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应认定为巨大。

    2.对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持有枪支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所持双筒猎枪经鉴定可以击发,对人体有杀伤力,因此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具备配枪资格而持有枪支,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一般规定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应当将主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并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本案正是如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虽然本案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抢劫案,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本案转化为抢劫案时,数额、持抢等法定情节,均应按照抢劫罪的要求依法予以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已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加以规定,因此,对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能定抢劫罪,同数额巨大一样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而不能数罪并罚。

    (二)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析

    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三人系王某矿上的工人,平时受其领导,此次被王某纠集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他们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故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本案对此问题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他们的定罪问题却存在分歧,主要焦点在于他们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寻衅滋事罪

    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是指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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