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某郊区煤矿(A矿)工人魏某等人因工资问题在该矿发生争执。魏离去后,王即非法持枪并纠集本矿数名工人追至另一煤矿(B矿)。途中,他们与前来劝阻的艾某等人发生互殴。之后王回到本矿又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欲到B矿进行报复。他们数十人持猎枪、刀、木棒等凶器,在去往途中及到该矿后,王鸣枪数次, 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将B矿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及室内财物砸毁、烧毁。并将该矿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各1辆推下山坡摔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819元(被告人王某非法所持猎枪已起获)。 二、法律问题 (一)对本案被告人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种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第三种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持有枪支行为的认定问题 对此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持枪行为是作为一种情节来考虑,还是作为一种犯罪来考虑。 三、参考结论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法理精析 本案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犯罪,即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就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评析。 (一)对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析 1.对被告人王某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从各被告人起的作用来看,王某第一次纠集数人,与他人互殴;第二次又纠集数十人欲行报复,因B矿的工人外出躲避殴打对方未逞,他竟指使马某某等人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