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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

时间:2012-12-19 1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案情摘要 200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某郊区煤矿(A矿)工人魏某等人因工资问题在该矿发生争执。魏离去后,王即非法持枪并纠集本矿数名工人追至另一煤矿(B矿)。途中,他们与前来劝阻的艾某等人发生互殴。之后王回到本矿又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
    一、案情摘要

    200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某郊区煤矿(A矿)工人魏某等人因工资问题在该矿发生争执。魏离去后,王即非法持枪并纠集本矿数名工人追至另一煤矿(B矿)。途中,他们与前来劝阻的艾某等人发生互殴。之后王回到本矿又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欲到B矿进行报复。他们数十人持猎枪、刀、木棒等凶器,在去往途中及到该矿后,王鸣枪数次, 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将B矿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及室内财物砸毁、烧毁。并将该矿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各1辆推下山坡摔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819元(被告人王某非法所持猎枪已起获)。

    二、法律问题

    (一)对本案被告人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种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第三种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持有枪支行为的认定问题

    对此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持枪行为是作为一种情节来考虑,还是作为一种犯罪来考虑。

    三、参考结论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法理精析

    本案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犯罪,即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就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评析。

    (一)对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析

    1.对被告人王某聚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从各被告人起的作用来看,王某第一次纠集数人,与他人互殴;第二次又纠集数十人欲行报复,因B矿的工人外出躲避殴打对方未逞,他竟指使马某某等人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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