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而引发的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对被告人王国定的行为,检察院是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定性上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国定为了给桑坪林业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罚款5100元),在县林业局设有下达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开出罚款收据,让村民持罚款收据在林业站的管辖区域内采伐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林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反森法法规和林业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核发超过规定的年采伐数量、品种、要求的采伐批件,以致引起乱砍滥伐,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均按照“两高”《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论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才够立案的标准,而本案滥伐林木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未达到5万元,所以王国定的行为虽属玩忽职守但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国定的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理由是:(1)王国定虽然是桑坪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并为林业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他采用以罚代证的方法造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是林业站领导决定或集体决定的,而是其个人的擅自行为,而且王全彬等村民是持罚款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砍伐林木,不属于盗伐,故对王国定的行为不应定盗伐林木罪。(2)“两高”《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核发超过规定的年采伐数量、品种、要求的采伐批件,以致引起滥伐后果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王国定不是发放正规的采伐许可证或采伐批件,而是擅自采用变通的办法,先罚款后伐木,以罚款收据代替许可证,因此其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3)王国定身为林业行政管理人员,本应贯彻执行森林法规,教育群众持证有计划地采伐林木,但他却弄虚作假,在明知国家没有下达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作主,以罚代证,造成村民持罚款收据在责任山或自留山上乱砍滥伐林木的后果。王国定本人虽然没有参与滥伐林木,但他教唆、指使并帮助村民这样做,应属滥伐林木的共犯,构成滥伐林木罪。至于王全彬等村民的行为是受王国定的指使,各人滥伐的数量又比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