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被告人张孟生盗挖供科研种植的“南川升麻”、破坏科研活动的行为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盗窃罪还是应类推定罪,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孟生的行为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张孟生盗挖“南川升麻”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虽然具有盗窃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能排除实施破坏集体生产的犯罪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侵害的对象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选定的第二批中国稀有濒危植物“南川升麻”,并正处在种植研究的过程中。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南川升麻”的生长、繁殖、遗传变异等生态习性,使这一稀有濒危物种得以繁衍,不致于灭绝。本案直接受到侵害的对象虽然是“南川升麻”,但受到破坏的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活动。因此,从客观方面讲,被告人张孟生的行为符合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孟生的行为应类推定破坏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罪。被告人张孟生盗挖国家稀有濒危植物“南川升麻”的行为难以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准确引用条款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只对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林木的犯罪行为作了定罪处罚规定,未涉及珍稀濒危草本植物或尚在科研中的稀有濒危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虽然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与珍稀濒危植物作了一并规定,但对如何定罪量刑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对张孟生盗挖“南川升麻”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的规定,以类推认定被告人张孟生犯破坏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张孟生的行为应定盗窃罪。从本案案情看,张孟生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佛山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行医需要而采挖野生的中草药,而不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科研活动。供科研用的“南川升麻”种植在四川三泉植物研究所金佛山洋芋坪管理站大石头科研种植园圃内,每株“南川升麻”都挂有明显的标记,并有竹篱笆保护。头一天张杰英采挖了3株“南川升麻”后,谭文国已经劝阻并说明“南川升麻”是三泉植物研究所做实验的标本,不能挖。张孟生应当明知“南川升麻”是供科研种植的,但他不仅执意要挖回家供行医用,而且指使张杰英、汪孝芳又去采挖了5株,这证明张孟生具有非法占有“南川升麻”的目的。次日,张孟生又提出并伙同谭文国、王立强将剩余的14株“南川升麻”全部盗挖据为已有,其非法占有“南川升麻”的目的更加明显。张孟生的行为虽然与破坏集体生产罪的个别特征相近似,但综观全案,不管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张孟生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无须类推定罪。至于“南川升麻”的价值计算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南川市价格事务所进行鉴定的结果,由于“南川升麻”自身的价值无法确定,以实际支出的科研费用10287元作为其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