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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高压线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初中文化,某村(3)

时间:2012-12-15 06:5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关的法条竟合犯之定罪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很多,刑法分则分别对这些情况如失火、过失投毒、过失决水、过失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关的法条竟合犯之定罪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很多,刑法分则分别对这些情况如失火、过失投毒、过失决水、过失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重大飞行事故致人死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等作了专门的规定,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上述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一种法规竞合的关系。所谓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数个法条都有规定,以致同时可以适用数个法条,但只在数个法条中选择一个法条运用,而排斥其他法条,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二是数法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

    对于上述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的法规竞合,如何定罪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二个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刑法关于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前款犯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这里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 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立法上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过失实施的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等等。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认定。在认定时应注意其特定含义:一是指与过失实施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二是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三、行为人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与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对葛某某过失实施的“其他危险方法”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葛某某系村电工,具备一定的电力安全业务常识,其明知输电杆配电房触电保护器已坏损,为方便自家责任田抽水灌溉,私自使用老化、漏电的铝芯导线,穿越距村公用生产河面仅有1.5米高度的上空,临时架空长达35米高压线路,且未安装触电保护装置,便接通高压电源,此时,其违章私自拉接高压电线的行为即已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系造成本案赵某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后台风(偶然性的条件)导致了竹竿倾斜,部分漏电线路坠落河中,致河水带有高压电流,客观上虽然只发生了赵某某撑船至该水域捞水草(条件)时触电死亡的后果,但其所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即便不是赵某某而换成他人至该水域时,也会很有可能发生触电死亡的后果。因此,本案葛某某过失以“私接高压电线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定罪处罚,而不能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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