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安全行为罪名的确定 对于过失实施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并在危险性上与之相当的、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不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统一使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笔者认为,确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应当概括而鲜明地反映出该犯罪的本质属性以及主要特征,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具体危险方法具体确定罪名比较合适。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罪名的确定大多数是采用这种方式。 就本案而言,葛某某私拉乱接高压电线,违章作业,无证上岗,导致了赵某某触电死亡。主观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能预见,客观上发生了因其违章私拉乱接高压电线,导致赵某某触电死亡的后果,故对葛某某应以“过失以私接高压电线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