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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分析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本质特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理论通说,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承载了不特定公众的大型交通工具(这就排除了出租汽车)。此类公共交通工具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在其上实施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普通的抢劫行为。以旅客列车自身的特点来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本质原因有以下方面: 1.高速运输中的旅客列车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在列车内实施抢劫,既不能及时获得地面的相关支援,又易导致旅客人身及公私财物损失的扩大,且一旦发生严重的抢劫,后果不堪设想。2.在列车上抢劫具有公然性,即最根本的严重性在于抢劫行为将直接面对多数旅客,极其容易造成混乱的扩散,严重扰乱正常的司乘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虽有时仅直接针对某个被害人,但却是在众人面前实施,且很多情况下都有向不确定多数乘客扩散的可能。3.在列车上抢劫破坏了民众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信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本人完全赞同,但对作者论点(二)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包括列车厕所这样的秘密空间的结论我不同意。作者认为从文字上理解,只要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就当然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这种行为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列车厕所这样的秘密空间内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当然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