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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冒用室友借记卡取款应构成何罪?(5)

时间:2012-12-15 09:3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虽然李某在实施冒领钱款时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使用的规定,导致本案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即侵犯了两种客体,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但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

    虽然李某在实施冒领钱款时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使用的规定,导致本案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即侵犯了两种客体,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但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对此,立法者根据主要客体把它列入有关的某一类犯罪中,如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就是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犯意最直接最终指向的客体。象盗用信用卡或借记卡及其他有价证券,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主要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而非银行这个特殊商业机构的财产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但犯罪对象可以通过其体现的犯罪客体来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如同样是偷枕木,如果盗用仓库中的枕木只构成盗窃罪,盗用火车轨道下的枕木,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身上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虽然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需要,刑法对金融管理中信用卡使用、管理等作了重点保护,立法者对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维护金融财产——社会公共财富的安全。虽然储户的存款与金融机构的资金都是货币,但作为犯罪对象却体现了不同的犯罪客体。考察犯罪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必须看到其最终主要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如果犯罪侵犯的是储户的法益应作为普通财产型犯罪,如果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法益应作为金融犯罪来对待。笔者认为,盗窃并冒用信用卡(借记卡)上的钱(包括透支款)是属于持卡人个人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盗后冒用盗窃信用卡(借记卡)尽管失主及时挂失,银行仍支付了钱款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储户的法益,后者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法益。本案李某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胡某卡上的钱款,而不是银行的,故应该按盗窃罪处罚。这样才会合乎立法本意。

    施惠权 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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