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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唆犯的刑法界定(4)

时间:2013-01-07 10: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7] 理由:①由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故事实上只有少数严重的犯罪才处罚未遂。②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明文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构成要件,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7] 理由:①由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故事实上只有少数严重的犯罪才处罚未遂。②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明文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构成要件,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作为未遂犯处理。③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将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未遂行为一般不会被评价为情节严重,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④许多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为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要求,通常也不会认定为未遂犯。⑤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为了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而作了一些特别限制规定,也导致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较小,如侵占罪。⑥许多犯罪虽然从理论上与法律规定了看有处罚未遂犯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处罚未遂犯的情形很少见,如贪污罪。详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205页

  [8]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9] 崔景贵:《网络成瘾与信息节食》,载2001年2月20日《中国教育报》(第6版-心理)

  [10] 参见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

  [11] [法]让·博德里亚尔:《完美的罪行》,王为民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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