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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7年1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黄振池在没有生产能力、没有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出具虚假和伪造的注册资金等银行凭证,向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了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潮阳市陈店佳丽工艺服装厂、潮阳市陈店雅芳工艺服装厂、潮阳市名欢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名泰服装工艺厂、潮阳市仙城兴泰盛服装工艺厂、潮阳市创利发制衣厂、潮阳市必胜发制衣厂、潮阳市仙城新地服装厂等九家虚假企业,并在潮阳市国家税务局陈店、两英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非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振池通过陈新进(在逃)介绍,以其操纵的上述九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振池以票面金额4.3%左右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从199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黄振池以其操纵的上述九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和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1套,税额19709633.66元,其中179套发票已被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税款合计人民币19640982.5元,至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被告人黄振池及其辩护人辩称: 1.无罪。(1)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有销售货物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公司;(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陈新进,这九家企业仅是挂靠在被告人公司,与被告人无关;(3)没有证据证明中艺公司、轻工业品公司出口的货物不是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购买后提供的;(4)作为进项抵扣的发票是被告人公司向他人购买货物时,卖方实际随货提供的。指控被告人黄振池为抵扣税款购买假进项发票证据不足。 2.误罪。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单位犯罪。 3.罪轻。(1)逃税单位已提供纳税保证金减少税款损失。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已提供纳税保证金,涉案税额虽大,但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较少,可从轻处罚;(2)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货大厦等13家公司有货物往来,被告人黄振池为其提供发票,应与无货虚开的有所区别,可从轻处罚;(3)在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黄振池起次要作用;(4)被告人黄振池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