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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一般涉及票面金额、税额,有些还涉及到一个已被抵扣税款的概念。其实票面金额指的就是往来货物的不含税购销价,票面上单列出来的税额就是根据购销价计算出来的应税额,销项的应税额与进项的应税额之间的差额就是该流通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款。如果虚开增值税税票给他人,他人就可利用该增值税税票上的标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的本应缴的销项税额,达到逃税的目的,国家损失也就是被用于抵扣的这部分税收收入(当然,还有利用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于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予赘述),被用于抵扣的增值税票上的税额就是已被抵扣税款,它没被追回的部分就形成了国家的损失。这也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结果。 至于向自己虚开,让他人向自己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但鉴于本案属无货交易的虚开,以虚开为常业的犯罪单位没有创造社会产品,不存在产品增值本来就不用缴纳增值税,所以向自己虚开行为不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反过来,正常贸易同样不需要向自己虚开,向自己虚开行为其往往与向他人虚开或走私等严重违法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不能说向自己虚开或让他人向自己虚开没有危害结果,其往往隐藏着更深层次的违法犯罪活动。 总之,认定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是要抓住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后已被抵扣,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本案中被告人黄振池利用虚假企业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3套,税额41306490.15元,其中已被抵扣税款22497782.5元,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 (四)判决书制作严谨规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于犯罪人往往向多个公司、企业多次虚开,虚开税额大,是否被用于抵扣需要查证,故案情一般均比较复杂。此案承办人基本功扎实,具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所制作的判决书,要素齐备,格式规范。在写作时,能将很繁杂的案情,条理清晰地表达出来,叙述和分析逻辑性强,层次分明。综观案件所列举的证据清楚、全面,有力地支持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驳回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时,针对性强,说理充分,有理有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理进行分析,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判决结果恰当,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案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