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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4)

时间:2012-12-26 13: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5.对于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6月16日注册登记成立,同年的6月26日即与顺德浪登服装有


    5.对于被告人黄振池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代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6月16日注册登记成立,同年的6月26日即与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证实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的虚假企业;本案现有证据也没有证实该公司有正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黄振池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对于提出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已提供纳税保证金,税款损失较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汕头市公安局已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虚开给广州百货大厦等十三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已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被抵扣的税款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故其辩护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7.对于提出的顺德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货大厦等13家公司有货物往来,黄振池为其提供发票,应与无货虚开的有所区别,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管是有货虚开还是无货虚开,受票单位都可将发票作为进项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后果是一样的,因此,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对于提出的在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九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中,黄振池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联系货物和受票单位的行为不是黄振池实施,但在虚开发票这一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振池是主要操纵实施者,获利也归其所有,因此,应认定黄振池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9.至于辩护人陈健生提出的被告人黄振池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振池在归案后除了在第一次审讯中,有供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外,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开庭,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四、裁判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振池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振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煴皇芷钡ノ幌蛩拔窕?关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2497782.5元,至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振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黄振池依法执行了死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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