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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本案另一焦点问题就是黄振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问题应十分注意。首先,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按《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主体。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构成单位犯罪还应该以单位的名义并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通俗地讲就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以单位名义及条件实施,收益归单位所有。这里要强调的就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仍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解释》还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或以设立单位为幌子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种单位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的、不受保护的,其仅仅是犯罪人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所成立的单位缺乏应有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单位名义实际就是个人名义,单位利益实质就是个人利益,这种利用了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缺乏了构成单位主体的基本构成要素,自然不存在区分单位及个人犯罪的必要。本案被告人黄振池成立的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16日成立取得增值税纳税资格后,同年6月26日便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属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至于被告人黄振池注册成立的潮阳市仙城针纺服装工艺厂等另外九家企业,由于是借用他人身份证,出具伪造的注册资金证明,在完全没有生产能力,甚至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下骗取设立的,更是属于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法院判决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正确的。 (三)危害结果的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