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方法,参加,事业,资料,行为,法律,场所,贡献,财产 2、同义词分析法[50] 同义词是指语音形式一般不同、主要理性意义相同而次要理性意义或附属意义有一定差异的一组词。[51]同义词的存在增强了语言的表达力,在重复表达某种意义时使用同义词可以使语言显得更有张力,增强强调作用,使语言的运用显得更加丰富多彩。刑法文本中也存在大量使用同义词的情况,比如销售和贩卖、强迫(交易)和强制(猥亵)、收购(赃物)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其他”的同义词有很多,像“其余”、“另外”、“等”等,但是在《刑法》文本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等”。“其他”与“等”都是《刑法》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代词,其中“其他”在《刑法》中出现了338次,“等”在《刑法》中出现了45次[52]。 从意义上看,“其他”和“等”主要理性意义相同:“其他”的主要意义是“别的”,“等”的主要意义是“表示列举未尽”,二者都存在表示列举未尽的意思,在此理性意义上相同;次要理性意义不同,“其他”从词义上看虽然仅有“别的”这一个意思,但在表示列举未尽之外还可以表示“有区别的”、“不同的”意思。“等”在表示列举未尽之外还有“程度或数量上相同”、“等候,等待”、“列举后煞尾”等多个意思[53]。此外,“其他”一般情况下是存在于偏正短语当中,充当偏正短语中心词的定语;“等”则往往是用在若干列举项之后做宾语补足语。例如《刑法》第180条之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各有一个“等”和“其他”,在这里“等”是用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之后做补语,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而“其他”是作为“信息”的定语出现的,起到限制、修饰中心词“信息”的作用。 从功能上看,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有两种作用,一是兜底性作用,表示同类事项的列举未尽。二是区别性作用,表示后面所述事项不同于前文所列举的事项;刑法文本中的“等”却只有一种作用,那就是兜底性作用,表示同类事项的列举未尽[54]。“其他”在表示列举未尽的场合与“等”字具有相同的功能,只是在文本格式与语感上稍有差异。但同时,“其他”比“等”更具有明确性,因为“等”字除表示列举未尽外,还有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意思,如:在“西安市质监局设有稽查科、计量科、质检科、特种设备科、法律法规科等(五个)科室”一句中,如果去掉“五个”这一数量词,仍然是正确的句子。但是如果去掉我们就很难直接判断“等”字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表示列举后煞尾,而“其他”一词用在列举的场合都是表示列举未尽。再如《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条中的“等”字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表示煞尾,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否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呢?从本法条是难以认定的,只有结合《刑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才可以推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当然可以有期限地剥夺政治权利[55]。 “其他”还具有区别性的作用,强调后面的事项与前述事项的不同,“等”却没有这种作用。如《刑法》第101条的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两个“其他”指代内容明确,都是指刑法典分则以外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而“等”字没有这个意义上的用法。 当然,通过词义分析只能确定“其他”的语文意义、通常意义,而不能确定其法律意义和规范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在语篇中去确定,需要我们继续采用接下来的解释方法。 (二)语法分析法 语法简单理解就是表述语言的方法,也就是语言表述所依据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不教给我们怎样说话,但是却帮助我们理解所说话语的正确含义。[56]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语言的解释,当然不能离开对刑法文本的语法分析。 至于语法分析的方法,来源于语言学界对语法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语言学界把语法分为词法和句法两大部分:词法是将汉语中的词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区别词、数次、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感叹词、拟声词15类,其中前8种是实词,后7种是虚词[57];句法是将汉语句子的成分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定语、状语等,复句包括联合复句、偏正复句、多重复句等形式,其中联合复句包括并列关系、连贯关系、递进关系、选择关系等,偏正复句包括因果复句、转折复句、条件复句、让步复句等[58]。 1、词法分析法 “其他”是表示旁指的指示代词,在刑法文本中主要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不使用任何连词而独立存在;二是和特定的连词连用,构成词组。 首先,刑法文本中存在“其他”之前没有使用任何连词的情况,如《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处的“其他”之前没有使用任何连词,在此使用的目的在于表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的犯罪是与已经判决的罪是不相同的。“其他”在此表示的是“别的、另外的”这一意思,起到区别性的作用,类似的使用方法还有很多,如《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等。 其次,刑法文本中还存在在“其他”之前加入特定连词的使用情况,如《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条款中在“其他”之前使用了 “以及”这一连词,表示的是: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在此表示的是同类事物的列举未尽,起到兜底性的作用。类似的使用方法还有在“其他”之前缀有 “或者”一词,如《刑法》第46条、第95条、第118条等;在“其他”之前缀有“和”一词,如《刑法》第2条、第13条、第20条等[59]。<, /SPAN> 再次,“或者”做连词的意思是“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60];“和”、“以及”作为连词时的意思是“连接并列的词或词组”[61]。因此,前缀“或者”的“其他”和前缀“和”、“以及”的“其他”有可以分为并列性的“其他”和“选择性”的“其他”两种,当然这是在兜底性作用的“其他”内部的划分。也就是说在区别性的“其他”之中不存在并列或选择的分类,这是在前文的分类中所没有明确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仅从刑法文本中“其他”所存在的外在形式来明确其内在作用,佐证了前文中区别性作用的“其他”和兜底性作用的“其他”这一划分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对“或者”、“和”、“以及”三个连词的词法分析,又明确了选择性的“其他”和并列性的“其他”只存在于兜底性作用的“其他”之中。 2、句法分析法 所谓句法分析法就是对包含“其他”的刑法条文进行语法结构层次分析。这种方法的不同点在于前文所述的方法都是确定“其他”本身的含义和作用的,而这种方法是在整个语篇、语句中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整个”其他”的具体含义,其合理性在于“每个词语当下的意义只能透过整个文字的意义关联来取得[62]。” 根据语言学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通过语法结构层次分析法使复杂的句子简化为若干个语句成分。而这需要两个步骤:一是“切分”,即将复杂的语句划分为若干个成分;二是“定性”,即确定各个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63]。下面以《刑法》第161条的规定为例来说明句法分析法的方法和意义。该条规定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首先,这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单句,其结构属于述补结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是述语,规定了该罪的行为模式,是对该罪“质”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两个并列的述宾结构,在此作补语,规定了该罪的程度要求,是对该罪“量”的规定。 其次,在该句的述语结构中,主语是 “公司、企业”;谓语有“提供”、“隐瞒”、“披露”三个;宾语分别为“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64]、“其他重要信息”;补语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详细句子划分为: 主谓宾部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语的定语)公司、企业(主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谓语一和二的状语)提供(谓语一)虚假的(宾语一的定语)或者(连词无实际意义)隐瞒(谓语二)重要事实的(宾语一的定语)财务会计报告(宾语一),或者(连词无实际意义)对(介宾结构中的介词)依法应当披露的(宾语二的定语)其他重要信息(宾语二)不按照规定(谓语三状语)披露(谓语三) 补语部分: (述语部分的行为)严重损害(补语部分的述语,“严重”作为谓语动词“损害”的状语)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补语部分的宾语),或者(补语部分连词无实际意义)有(补语部分的述语,判断动词作谓语)其他严重情节(补语部分的宾语)的…… 再次,本来应该是对定语和补语的划分,但是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是故在此特别针对本条中出现的三个“其他”用语进行分析。 (1)“其他重要信息”是本句的宾语之一,是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并列的。第一,在“其他重要信息”这一短语中,“其他”和“重要”是作为“信息”的定语出现的,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也就是说这一宾语的中心词为“信息”,解释之后的中心词仍然应该为“信息”;第二,“其他”一词在本规定中所起到的是区别性作用[65],也就是说其所修饰的中心词“信息”所指代的内容是不同于其他宾语内容的事项。第三,想要得出“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含义,还需要将其与另外的宾语进行比较分析。在本规定中,“其他重要信息”是并列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其所指代的内容应该是等同或者接近于“财务会计报告”之类的事项。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含义为: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内容等同或接近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具备重要性特征的信息。而这一结论,也正是刑法所赋予“其他重要信息”的准确含义。 (2)“其他人”出现在本句的补语部分,是并列于“股东”的一个定语,起到限制修饰的作用;其前缀有“或者”一次,表示选择性的同类事物列举未尽。在单句“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中,主语省略,谓语是“损害”,宾语是“利益”。“严重”是谓语“损害”的状语,“股东或者其他人”是宾语“利益”的定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① “其他人”是修饰“利益”的,此处的”其他”应该完整理解为“其他人的利益”
② “其他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否则不能成为选择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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