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2-12-12 19: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200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租赁了一辆中巴车进行非法营运,并于春节后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售票。同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在中巴车上宰客,并商定由自己把门,吴某某开车,王某某和周某某卖票收钱,收多少听他的暗号。四人按此

    [案情]

    200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租赁了一辆中巴车进行非法营运,并于春节后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售票。同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在中巴车上“宰客”,并商定由自己把门,吴某某开车,王某某和周某某卖票收钱,收多少听他的暗号。四人按此方法结伙在中巴车上“宰客”数次。3月3日晚及次日,四人勾结潘某某,采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客运服务,非法所得305元人民币被五被告人共同吃用花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周某某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客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系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潘某某还通过亲属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周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指控五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首先从五被告人事先的合谋和具体分工上看,其目的是为谋取高额车费,各被告人在为被害人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所实施的暴力和威胁手段亦均是围绕这一目的;其次各被告人没有无偿地、完全地非法占有各被害人的财产,他们向各被害人索要的高价车费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且将被害人基本载到目的地,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再次,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外,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亦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吴某某负责开车,后拿出公斤扳砸副驾驶工作台威吓曹某某;潘某某先是充当“媒子”,后参与殴打曹某某,均不能认定系从犯,但结合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作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周某某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