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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过程中暴力“宰客”的行为如何定性(3)

时间:2012-12-12 19: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五被告人在招揽乘客上车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而是采用的欺骗手段,但他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使营运行为得以继续,并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采用了暴力和威胁手段,符合强迫交易罪所要求

    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五被告人在招揽乘客上车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而是采用的欺骗手段,但他们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使营运行为得以继续,并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采用了暴力和威胁手段,符合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要件,且多次“宰客”,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次,五被告人向乘客索要的票价明确,虽然他们索要的票价比正常的南京港码头至南京火车站的票价要高得多,但是数额确定,遇有乘客多给的,还找零,可见他们没有完全地非法占有乘客钱财的目的,他们想获取的就是非法营运的暴利。再次,五被告人将乘客基本上带到了目的地附近,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而不是无偿地非法占有乘客的钱财。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五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外,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

    张文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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