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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有限诉辩交易制度可行性探究(2)

时间:2013-01-01 05: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另外,日本于1999年宣布将在三年内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引进司法交易,其核心就是诉辩交易。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也在探讨诉辩交易的可行性问题。由此可见,诉辩交易在世界范围内正呈现出不断

    另外,日本于1999年宣布将在三年内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引进司法交易,其核心就是诉辩交易。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也在探讨诉辩交易的可行性问题。由此可见,诉辩交易在世界范围内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9]

    纵观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内在理念和具体规范,不难看出,其诉辩交易制度具有以下几项特点:(1)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控诉人应是在充分认识被指控犯罪真实本质的基础上,不受任何威胁、强迫或者其他任何强制方法,完全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作出的有罪答辩。(2)交易内容的合法性。即诉辩交易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定程序进行,遵循具体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一般大众意义上的公序良俗。(3)交易内容的有限性。即对被告人所减轻的刑罚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以现有证据所能确定的最低刑罚为量刑底线,不得任意不加限制地确认交易协议。(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允许下才能作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法庭只有在正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法中的公共利益后,才能接受这样的答辩。”(5)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统一性。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诉辩双方必须向法庭递交诉辩交易申请书。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诉辩交易是否属于双方自愿,是否有悖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有限适度的原则等方面。

    三  关于诉辩交易利弊的争论

    诉辩交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非常之大,在西方许多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的国家,尚有一些法学家视其为法律制度的“漏洞”,屡屡呼吁予以废除。即使是在诉辩交易程序的发源地美国,也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批评诉辩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交易。在司法实务中,诉辩交易也曾遭到抵制,如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诉辩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诉辩交易制度。[10]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也出现了肯定论、否定论、渐进论和限制论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肯定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以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案件,降低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大大减轻了整个公检法系统的工作压力。除此以外,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理案件,还有助于有效遏制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问题,同时也符合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二是否定论。持否定论的学者则认为,诉辩交易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人文环境、司法环境、社会背景、司法现状、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等不相适应,在我国没有移植的适当土壤。除此以外,盲目移植诉辩交易制度,还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益,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

    三是渐进论,又称缓行论。支持渐进论的学者表示,移植诉辩交易制度是世界法制现代化改革的大势所趋,但目前在我国移植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等方法,逐步完善我国法制环境,为不久的将来顺利移植诉辩交易制度做好理论和实务上的双重准备。

    四是限制论。持限制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现阶段引进诉辩交易制度有益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只要通过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对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限制,就可以有效地克服它所带来的弊端,发挥其积极有益的一面。笔者认同限制论的观点,认为现阶段诉辩交易制度的移植是利大于弊,有积极意义的。

    四  诉辩交易的法理学思考

    4.1 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与发展的理性分析

    诉辩交易制度之所以在美国诞生,并非巧合,而是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的,与美国的社会环境、诉讼理念、诉讼制度、社会心理等因素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11]

    犯罪率高居不下、刑事诉讼程序非常繁琐是诉辩交易在美国诞生的社会环境和诉讼制度条件。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这种理念不仅贯穿民事诉讼始终,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同样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得自由处分其基本权利,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其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和无罪判决的权利。当事人主义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应处于被追诉的客体地位,而应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理念为诉辩交易提供了理念条件。作为一个选举或者任命的官员,检察官在美国刑事诉讼系统中权力最大,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移送法院,那么他可以行使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有权指控谁有犯罪行为,有权不起诉,有权提起公诉,有权撤诉,有权进行诉辩交易,有权分配控诉资源。[12]美国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刑事追诉决定权,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是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对未来生活的确定性的追求、避免冲突的愿望,是诉辩交易盛行的社会心理因素。案件的积压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的持续矛盾是诉辩交易盛行的直接原因。此外,美国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也是诉辩交易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13]

    4.2诉辩交易的法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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