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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有限诉辩交易制度可行性探究(3)

时间:2013-01-01 05: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通过与我国现行的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比,笔者认为诉辩交易的法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确立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协商机制。随着平等价值理念的日益彰显,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日趋平等

    通过与我国现行的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比,笔者认为诉辩交易的法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确立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协商机制。随着平等价值理念的日益彰显,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日趋平等,完全可以考虑通过构建一个平等的协商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由此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成本以及双方当事人为使本方利益最大化(如果把被害人要求惩处被告人也视为一种利益的话)所付出的代价。其二,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价值理念。通过诉辩交易制度,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从民事诉讼领域扩展到刑事诉讼领域。《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14]假如被告人是完全出于自愿而理智地选择了有罪答辩,即可以认为被告人自主放弃了开庭审理以及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已经理性地行使了处分权,这对于生效判决的执行无疑是非常有益的。其三,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通过诉辩交易,可以使司法程序早日结束,以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讼累。

    4.3 诉讼交易制度是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的表现

    现代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要求改变过去被告人单纯的被作为客体受追诉的地位,主张被追诉人应成为诉讼主体之一,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宋英辉先生曾指出,“最主要的是尊重作为刑事诉讼核心人物的被告人的人格。” [15]诉辩交易制度是被控诉人基于其主体地位而充分行使其当事人权利的制度体现。根据权利的特性,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确立诉辩交易制度是一国法律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的体现。

    综上可以看出,尽管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有其积极意义,但我们也必须同时认识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性和整体性是系统哲学的本质特征,社会系统得最佳结构就是社会系统的诸要素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亦是如此,其中包括诉辩交易制度等各个具体制度组成部分。各个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母系统之间都处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整体中,各种法律制度都处在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之中。因此不会存在完全张扬的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制度,否则就会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问题。由此可见,我们在创建诉辩交易制度时,必须对其加以适度的限制。

    五  关于在我国移植诉辩交易制度可行性分析

    我国诉辩交易第一案被2004年4月19日的《法制日报》披露后,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能否引进诉辩交易制度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基本上上形成肯定论、否定论、渐进论、限制论四种观点。[16]

    联想到近几年各地司法机关蓬勃开展的司法改革与创新活动,借鉴、引进域外的法律制度是改革的基本方式,因此了解、熟悉、遵从法律移植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于借鉴、引进域外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17]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即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地区,对外民族或者地区法律的继受和采纳,在这一过程中也包含着将移植法与本民族本地区法的融合或者予以改造。[18] K.W.诺尔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够被禁锢在国界之内。它们被移植和传播,或者按照接受者的观点来说,它们被引进和接受。”他甚至说,法律史学家基本上倾向于认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移植,那么,法律史“几乎是难以想象的。”[19]意大利比较法学家R.萨科也曾指出,从法律的起源角度来看,法律的变化可以分为首创性革新与模仿。据他估计,“在所有的法律变化中,也许只有千分之一是首创性革新。”不论其对这种比例的具体数据估计得准确与否,我们认为这种基本判断还是比较恰当的,即:“千分之一的估计是否准确这一点可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特别在现代社会,法律变化中大量是通过模仿,即借鉴与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首创性革新是极少的。” [20]因而,笔者认为,在我国移植诉辩交易制度具有可行性。

    (1)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和为贵”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诉辩交易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可以认为在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并非无本之木,而是有相当的理念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主张息讼的思想,毋庸讳言,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相当的合理性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2)引入诉辩交易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诉辩交易本身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公正的程序加以有效地防止。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存在案多人少、装备落后、手段简单、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迫切需要尽早解决。借鉴引入诉辩交易制度不失为一条好的思路。

    (3)否定论者认为诉辩交易制度虽不失为一项好制度,却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不宜在现阶段移植。然而,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国情中有些制度是与时代发展不符合甚至是相背离的,必须用新的法律制度来改变旧面貌,重塑新面貌。我们不能低估法律制度对国情的革命性作用,比如废止收容遣返制度,许多人就曾以“国情论”为基础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 

    由此可见,我们在考虑移植某项法律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其应适应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也应该适当注意其前瞻性,使其对本国法制大环境或者说法制现代化有一个较大的推动作用。

    (4)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诉辩交易第一案,为我国移植诉辩交易制度首开先河,积累了判例经验。除此以外,还有重庆虹桥案中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案等一些案件,可以说诉辩交易在我国已不陌生,现阶段大众也已有接受诉辩交易制度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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