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撤销一审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二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⒉被告人朱某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⒊违法所得的16.7万元予以追缴。 二、问题 ⒈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怎样确定? 三、研讨 法人或曰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并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2]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只规定自然人是犯罪主体,没有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统称为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被客观地提了出来。为了打击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单位犯罪,1987年1月22日由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从而首次在我国法律中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分别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受贿罪、行贿罪、走私罪、逃汇套汇罪和投机倒把罪等罪的主体,第一次在专门的刑事法律中承认了单位犯罪。至1997年刑法典通过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0余部单行刑法和2部非刑事法律中,计有60余种犯罪中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典,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其中总则第2章第4节“单位犯罪”用2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总则性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⒈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