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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4)

时间:2013-01-03 05: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对于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如国内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集体性质的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如国内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集体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走私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专门为进行走私等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或者没有进行过正常、合法经营活动的公司,进行走私等活动,构成犯罪,但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以单位名义进行走私等犯罪活动,有关个人共同分取非法所得的,也应当按个人犯罪处理;没有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走私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按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样的企业进行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实际只能归企业主个人所有。

  ⒉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现行刑法典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从我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那么,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怎样承担呢?按照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的观点,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单位的刑事责任就是这个人格化社会系统的刑事责任。[3]单位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而存在,它具有自己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是受其整体意志所支配的。单位作为一个人格化社会系统,其内部是有一定结构的,而单位的内部结构则是我们确定法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单位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实施犯罪,犯罪主体是法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单位是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单位的运动或活动,是通过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为了有效地遏制单位犯罪,除了必须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外,还必须追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因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意志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的意志并不是单纯的个人意志,而是单位整体意志,因而单位应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其名义,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但另一方面,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又具有独立的人格,在其代表单位进行社会活动的同时,又以独立的人格参与社会关系并进行社会实践。即他们作为单位的要素,在单位系统内部组织结构中,担任着某种职务或负着某种职责,他们理应正确地履行其职责,以保证单位整体活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他们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自由,但是他们竟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单位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单位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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