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占罪的诉讼形式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须告诉的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活动。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侵占罪告诉才处理,是因为,一是考虑到侵占行为主要是侵犯了某特定人的财物所有权,较之盗窃、诈骗等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人的财物所有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同时对被害人来说,侵权人一般较为明确,因而无须由公安、检察机关介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可,这样有利于使公安、检察机关集中精力重点查处严重的犯罪;二是考虑到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无形之中给侵权人一种压力,即是否被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退还或交出被害人的财物,如果不退还或不交出被害人的财物,很可能会被被害人告诉,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他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从而有助于恢复财物所有人被侵害的权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三是考虑到侵占行为多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便于其根据实际情况便宜行事,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基此,可以认为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存在着相当的合理性。那么侵占罪的诉讼形式是仅限于自诉的形式还是也包括公诉的形式呢? 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侵占罪,是否一概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需要侦查的侵占案件,应以公诉案件处理④。其理由主要是:第一,有些侵占案件不经侦查无法知道谁是被告人,如有些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的案件,而人民法院并不具有侦查侵占行为的特殊手段。以致于案件无法处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将需要侦查的侵占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能弥补直接向人民法院告诉所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二,将需要侦查的侵占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能够避免司法机关对应受理案件的相互推诿,有利于打击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节省了有限的诉讼资源。第三,将需要侦查的侵占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符合一般的诉讼规律。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进入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各方操作都较简明,只要被害人没有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其向公安机关的控告就可以视为最终向人民法院的控告;如果被害人认为侦查结果已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希望再继续对侵占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公安机关作出不再继续诉讼程序的明示,案件自然终止。 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是正确的。具体补充理由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