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案处理情况的评析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阎某在发现丁某把装有大量现金和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他的出租车上时,既未积极地寻找失主将背包归还,也不将其上交有关部门,而是将之拿回家中藏置于电视机柜中。其时即便阎某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丁某背包的言语表示,仅此行为事实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拒不退还或交出丁某的背包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在民警尚未完全证实丁某的背包系阎某所隐匿而向其调查时,阎某又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自己“没看见包,没一点印象”,这就更进一步表露了阎某拒不退还或交出丁某背包的主观意图。因此,尽管被告人阎某自始至终并未直接、明确地说出一句拒不交出丁某背包的话,但其有关言行已经将此意图明白表露无遗。虽然阎某拒不退还或交出之意思的表示对象不是财物的所有人丁某,但在丁某已经告诉并请求公安机关追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也就成了有权追索丁某背包的人,而且,将追查侵占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纳入拒不退还或交出意思表示对象的范围,也是惩治需要进行侦查的侵占犯罪和有效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客观需要。因此,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阎某的行为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从而认定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本案的诉讼形式,由于本案在客观上需要由具有侦查权和丰富的侦查经验及先进的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来侦破,那么,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行为构成了犯罪的就应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样既是处理本案的客观需要,也是刑事诉讼法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因而,司法机关将本案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是适当的。 (刘志伟) - ① 参见张凤阁主编:《最新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450页。 ② 参见马长生主编:《新编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95页。 ③ 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8页。 ④ 参见世平等:“侵占罪告诉形式刍议”,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4日第6版。 ① 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69 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