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对彩票销售人员只投注不付款行为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2-12-28 09: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主要案情」 2003年6月,李某与某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签订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协议书》,并在某镇设立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李某受福利彩票大奖的诱惑,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购买的情况下,采取只投注

    「主要案情」

    2003年6月,李某与某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签订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协议书》,并在某镇设立了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李某受福利彩票大奖的诱惑,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购买的情况下,采取只投注不付款的方式在自己经营的投注机上购买彩票,金额高达50余万元。其间,李某将中奖两次总计近7万元奖金全部交回福彩中心抵其欠款,但仍给福彩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2万余元。2004年2月,李某向福彩中心承认其欠款并出具书面欠条,承认分期还款。2004年3月,福彩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1. 涉嫌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任何人在购买彩票后就获得了彩票的所有权及可能带给他的收益。彩票发行机构在收到彩票款后,应当履行开奖及支付奖金的义务。这样彩民和彩票发行机构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支付或偿还能力,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只投注而不付款,获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福利彩票。在主观方面应是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福彩中心的巨大损失,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而涉嫌合同诈骗罪。

    2. 涉嫌贪污罪。其理由是:李某与福彩中心签订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协议书》而取得电脑福利彩票经营权,该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因而应认定为受国有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的规定。同时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对于购买彩票的款项而言)、骗取(对于可能或已经中取的奖金)公共财物,因而涉嫌贪污罪。

    3. 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其理由是: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有关规定彩票是国家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募集的资金除返还彩民和用于发行费后,其他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因此,可以将彩票认定为特定款物。李某只投注彩票而不付款造成福彩中心的巨额损失,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