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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销售人员只投注不付款行为的法律思考(4)

时间:2012-12-28 09: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改时,可考虑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加一个罪名虚假投注彩票罪。该罪名可规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虚假投注彩票,情节严重的,处三

    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改时,可考虑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加一个罪名“虚假投注彩票罪”。该罪名可规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虚假投注彩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从事彩票(包括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管理或销售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体来说应是一种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彩票销售方面的有关规定,会破坏彩票销售秩序,为非法获取奖金,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假投注彩票的行为,即只打出彩票而未付款,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可视为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实务中,销售或管理人员有短暂的拖欠款项,经催促后很快就补上的情况,不宜按犯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

    在刑事法律修改之前,建议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将彩票纳入单位资金的范畴,并将行为人虚假投注的行为视为挪用资金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因而可将这种行为纳入挪用资金罪的管辖,以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适时打击这类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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