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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销售人员只投注不付款行为的法律思考(2)

时间:2012-12-28 09: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 涉嫌挪用资金罪。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

    4. 涉嫌挪用资金罪。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李某明知自己无支付数十万元购买彩票款项的能力,仍然故意采取只投注而不付款的方式,主观上有挪用的故意。而且其行为也侵犯了福彩中心对这32万余元国有资金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李某未付的款项应属于福彩中心所有,其未将该32万余元交到其指定银行,可视为挪用此款购买福利彩票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因而涉嫌挪用资金罪。

    5. 不涉嫌犯罪。李某与福彩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代销彩票的劳务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占有的目的,只想通过中奖偿还所欠的欠款,也曾经有过还款的行为,本质是拖欠,应以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且彩票本身性质的界定也只在国家的法规和规章中有所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涉及,因此涉嫌犯罪。

    「定性分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涉嫌犯罪。理由如下:

    1. 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使得福彩中心有32万余元无法收回,而且其行为也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易引起他人的效仿,给社会福利事业造成更大的危害。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看现行刑法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

    2. 从主体上来分析。李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3. 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李某采取只投注不付款的方式来获取彩票,其目的只是为了中大奖,而并无占有这32万余元的彩票款的故意,而且具有还款的行为,因而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就不能构成侵犯财产所有权一类的诸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4. 从行为对象、目的上分析。(1)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特定的七种款物,而福利彩票不属于这七种特指款物之一;而且这里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李某的行为显然不是为其他公用,因此不构成本罪。(2)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特指的单位资金,对于挪用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李某采取只投注不付款的方式来获取彩票,其行为对象是彩票。按照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因而单从彩票而言,它仅是一个有价凭证,是不能纳入单位资金的范畴的,因而李某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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