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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销售人员只投注不付款行为的法律思考(3)

时间:2012-12-28 09: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确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现行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作出刑事违法和应受刑法惩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确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现行刑法对这种行为没有作出刑事违法和应受刑法惩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立法建议」

    彩票行业是个新兴的行业,本案中,行为人采取只投注不付款的方式来获取彩票,给福彩中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客观上有福彩中心自身管理不善的原因,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很大的恶性的。若其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很可能会给福彩中心造成更大的损失。行为人若中得大奖,也许会用中得的奖金来弥补福彩中心的损失,但是奖金本身对行为人来说就应是非法所得。再者,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极易引起他人的效仿,从而给社会福利事业乃至国家的体育彩票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种危害性不是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所能够抗制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能加以重视,尽快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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