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赵某同韩某是不道德的“情人”关系,赵某知道韩某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渔利,因此在赵某需要替李某等人寻找卖淫女时,自然会想到韩某的特殊身份,由韩某安排。在这行为过程中,赵某在主观方面应该是介绍嫖娼的故意,虽然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韩某的介绍卖淫,但这是赵某介绍嫖娼成功后必然的结果,是不以赵某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在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赵某为了促成介绍嫖娼而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帮助韩某的介绍卖淫的结果,而不是赵某为了帮助韩某介绍卖淫而去介绍嫖娼,产生介绍嫖娼的结果。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拉来嫖客,韩某安排卖淫女,双方有共同的故意,这是不正确的。首先对赵某拉来嫖客的认定不正确,应当认定赵某是应李某等人的要求寻找卖淫女,因为赵某在给李某打电话时,并没有实施让韩某安排卖淫女的行为,而是在得到李某等人的默许后才采取行动的。其次,李某虽然和韩某是情人关系,但两人并没有共同的犯意,毫无疑问,韩某主观上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是韩某带来卖淫女并安排她们同李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而赵某是出于让李某等人实现嫖娼行为的目的,主观上应当认定是介绍嫖娼的故意,同时根据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认定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韩某的介绍卖淫,但不能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帮助韩某介绍卖淫的故意或者帮助介绍卖淫女卖淫的故意,因为卖淫和嫖娼是对向性的行为,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卖淫行为的实现。同时在客观方面,赵某也没有实施在他们之间引见、撮合行为,虽然赵某也同卖淫女、李某等人在一起见了面,但赵某同卖淫女并不认识,此后具体的非法性交易行为也是韩某一手操作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