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沙 依 巴 克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沙刑初字第285号 条条 被告人何成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未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 被告人穆金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未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孟 岩 人民陪审员 柴中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吉文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