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是在改革开放后卖淫嫖娼沉渣泛起、传统伦理道德遭遇挑战的背景下制定的,是为了适应“严打”的需要而作出。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政治、经济形势、道德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宾馆、美容美发店、浴室、按摩中心等娱乐休闲场所“容留卖淫”已是公开的秘密。我国红十字会和有关机构也确认存在这样一批从事卖淫活动的高危人群,事实上承认了这一社会现实。如果我们仍然认为“容留他人卖淫”只是个别现象,这无疑是自欺欺人。相比20年前,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改变,认同了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而政府和社会也表现出对它的包容。如果以旧的法律来规范变化了的客观现实,无异于“刻舟求剑”。 另外,《解答》对容留卖淫的规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力度远大于79年刑法规定的其他类似罪行,属重刑。按照1997年《刑法》、《决定》和《解答》的规定,容留他人卖淫1次所判的刑罚相当于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3人或致1人轻伤所判的刑罚,容留他人卖淫3次所判的刑罚相当于致人重伤达到六级伤残,或在公共场所当众采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所判的刑罚,而前面二者的危害性明显小于后面二者。如此重刑,《解释》出台17年后的今天,公众有理由质疑法律的公正性。面对全球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如果我们的刑法实务还囿于严刑峻法的观念,那就落后于社会发展,更谈不上法制进步。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钟彩明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应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钟彩明容留卖淫的时间不长,容留卖淫的行为仅有三次,容留的卖淫妇女仅有三人,非法所得仅有三十元。既没有容留幼女卖淫等恶劣情节,也没有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更没有以此为业、大规模、长时间地经营,其犯罪情节一般,不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钟彩明一贯表现较好,属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以及年老体弱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钟彩明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向阳 李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