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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经律师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2-12-23 14: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公诉机关指控: 2008 年 6 月 30 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厂村菜市场旁某单位宿舍 4 单元 601 室,收取人民币 150 元后,容留、介绍未成年女姓夏某某向郭某某卖淫。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厂村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8630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厂村菜市场旁某单位宿舍4单元601室,收取人民币150元后,容留、介绍未成年女姓夏某某向郭某某卖淫。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厂村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律师许思龙提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只是刚达到犯罪标准,只应从轻判处,判处起点刑即拘役;孙某某真心认罪、真诚悔罪,主动让家属交纳罚金,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思龙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附: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只是刚刚达到犯罪标准,且真心认罪、真诚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轻小,可从轻处罚。理由:其一、本罪属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轻罪。其二、只介绍、容留过一人次。其三、卖淫女是自愿卖淫的。
三、孙某某真心认罪、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孙某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的庭审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主动让家属交纳了罚金二千元,真诚悔罪。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孙某某属初次犯罪,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孙某某只有初中文化,没有学过法律,客观的说,其分不清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相比明知故犯的人,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孙某某已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已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其本人已接受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应该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刑!谢谢法庭!
         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
                   联系电话:13888239009
                    00八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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