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通知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从该通知的内容还看出,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具体地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 【提醒】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较为罕见,因此在实际中操作中应当多加注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