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会计假账的现状成因、制约缺失及查证思路探析(3)

时间:2012-12-27 21: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五是国家相关监管层面尚且形成不了对会计假账的制衡机制。目前我国会计事务管理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是国家授权的会计监管机构,由于财政部门职能的分散性、公共性、多元性,使得会计监管职责无形中淡

  五是国家相关监管层面尚且形成不了对会计假账的制衡机制。目前我国会计事务管理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是国家授权的会计监管机构,由于财政部门职能的分散性、公共性、多元性,使得会计监管职责无形中淡化,形成了会计监管的乏力,涉及会计人员的执业监管方面还是捉襟见肘。具体现实表现在:审计部门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最高会计业务监管机关,但其只负责审计国有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退民进的大势所趋之下,私有化、股份制的成分在明显扩张,那么对这一部分私有化的监督,就显得真空地带;财政部门只是负责监督审查具有财政拨款补贴性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同时也只是侧重监管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对于私有化企业财务能够构成制约的,当属主管税务稽查部门了,而税务稽查部门又都只是单纯就税查税,只要做到税收的应收尽收,其余的就不在管辖范围了;证监会只是把关上市的准入资格,只要财务方面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其拒之门外足以尽职尽责了。上述各家相关监管机构,称之会计监管不为准确,还只能称为财务监督,或者说行业监管而已,其只能停留在财务账面上就事论事,而没有延伸至其操作者会计的责任追究和具体惩处上。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各类假账的认证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被称为“经济警察”的法务会计(详见06年10月19日中国税务报《法务会计:能看到数字背后猫腻和故事的人》介绍)尚属空白行当,目前我国缺少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性的对会计职业的相关业务活动及执业活动进行监管和审查的执法机构,从而使得现有的会计从业监督相互脱节,对打击遏制假账行为凸显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六是个别地方财务管理失控、无序、混乱、内部控制制度弱化,造成会计假账的有机可乘。无论是各类企业,其财务核算和管理秩序都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上来。制度是维系财务核算正常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严密的有序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不致产生假账的土壤。而现实而相当部分企业却放纵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化和执行力,代之的是一言堂,一支笔,致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散沙,财务人员随意变换,岗位职责不清,相关经济业务发生中的人员交接、有关物货的出入库等必备手续缺乏,相关资金使用、商品购销都无须严谨的经办程序保证,对生产经营业务财务核算程序缺乏公认、可行的标准程式,以内部凭证代替外来凭证,以非正式凭证代替正式凭证,以主观凭据代替客观凭证司空见惯,大量现金的存取流置于账外,多头开户,法人、出纳员等个人所设立银行卡将单位的资金进进出出通过,重要的经济业务的办理无凭无据,领导或法人采用口头授意等不留真实凭据的形式,没有留下可供查考的凭证,难以对有关业务进行追溯查证,使经济业务账面的记载出现分崩离析,这些内部控制制度的失范顺水推舟般构筑了会计假账的天然屏障。

 

  三、会计假账法律责任缺失之评析

 

  会计假账成为社会公害已经由来已久,并且显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个真正有效的会计法律责任处罚体系,相当一部分会计假账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的与其危害性远远不相对等,纵观现行国家已经出台的一系列事关会计账簿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法律居多,而这些行政法律规定得又过于笼统含糊,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相匹配的法律治标措施跟进。

 

  《会计法》是会计人员所应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自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1993年和1990年两次修订,其核心都是力求解决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突出了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责任,强调了会计监督的作用,新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但只要通读全文,就会发现仅规定了比较具体的会计应尽守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 落实到对会计假账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上显得滞后,相对于其第六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表述得过于宽泛,不甚清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等,缺少可操作性的执行,加之现实里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了处罚会计假账的力度弱化。而提升到追究刑事责任上,更显得比较笼统,即统一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语意表述。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规定及行为方式却没有详尽表达。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刑法》的通篇条款中,尽管刑法修正案已经历经七次,只有2000年的修正案(一)中增设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除此仍没有对违反《会计法》实施会计假账的行为人相关刑事责任作出专门性详细规定,始终还在徘徊于粗线条的概括性规定中,尤其是没有把违反《会计法》的所有行为方式作出列举的方式作为某一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加以规定下来,使刑事责任追究不力,从而使《会计法》事实上成了规定会计准则性单一行政责任的法律,而没有成为其他法律包括刑法追究会计假账的基础性行政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