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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2)

时间:2012-12-19 13: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994年11月,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7吨,付款73万元。因试烧过程中出现油水分层、燃烧不稳的现象,不能使用,找王退货,被王拒绝。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


    1994年11月,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7吨,付款73万元。因试烧过程中出现油水分层、燃烧不稳的现象,不能使用,找王退货,被王拒绝。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是伪劣产品为由,作无罪辩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等地组织生产了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为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王洪成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在使用时可节油20%-30%为名,骗取购货方的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自1993年2月至1994年11月间,先后向沈阳冶炼厂等七家单位,销售伪劣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60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3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于1997年10月23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轿车二辆,上级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洪成不服,以生产、销售的膨化剂不是伪劣商品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具有节油的性能,属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洪成在生产、销售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在数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某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1月    14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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