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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3)

时间:2012-12-19 13: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是控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被告人王洪成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本案的关键。

    所谓伪劣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198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产品为伪劣产品:失效、变质的;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川日充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的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然、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凡属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如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由于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其开发的"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当然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因被告人王洪成许诺使用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可节油20%-30%,因此,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否具有其许诺的节油20%-30%的性能,就成为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对此,法院采信了下列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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