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透析劣质奶粉事件中罪名如何选择适用? 劣质奶粉是产品,更确切地说是商品,特别是婴幼儿奶粉也是产品。自“奶粉事件”后发生,用法理分析,生产、销售一般劣质奶粉与生产、销售婴、幼儿奶粉性质不全一样,对于前者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后者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情形,是法规竞合犯,二者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竞合关系,而是犯罪构成存在交叉关系。对此情形,一般采取以下二个原则定罪,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与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对于“奶粉事件”涉罪的选择,阐述如下 : (1) 生产销售劣质的婴、幼儿奶粉,但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定性。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是婴、幼儿奶粉,但销售金额尚未达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