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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奶粉案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司法认定(8)

时间:2012-12-20 07: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婴、幼儿奶粉,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重罪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殊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婴、幼儿奶粉,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重罪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殊法与普遍法关系,而特殊法应优于普遍法。再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结果犯,其成立犯罪不受行为人经营规模和销售金额的限制。只要制售劣质奶粉的行为已经造成婴儿伤残或死亡后果的,即可以考虑对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是婴儿伤残、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具备主观罪过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首先,劣质婴、幼儿奶粉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遍法,而特殊法应优于普遍法。再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结果犯,其成立犯罪不受行为人经营规模和销售金额的限制。只要制售劣质奶粉的行为已经造成婴儿伤残死亡后果的,即可以考虑对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果来定罪量刑。

   夏立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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