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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起非法劳务输出案如何定性,诈骗还是非法经营?(2)

时间:2012-12-20 13: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林林、周辉先后五次将37名劳务人员输至马国打工以后,由于马方李某不能办理到赴马国打工必须具备的工作准证,且发现聘用合同的马国公司根本不存在,当地的实际打工收入亦与合同约定的报酬相差甚远,感觉上当

    被告人林林、周辉先后五次将37名劳务人员输至马国打工以后,由于马方李某不能办理到赴马国打工必须具备的工作准证,且发现聘用合同的马国公司根本不存在,当地的实际打工收入亦与合同约定的报酬相差甚远,感觉上当受骗。此时李某却避而不见,无法联系,被告人林林又无法妥善解决此事和控制事态的发展,劳务人员遂静坐我国驻马使馆,申请领事保护。我国驻马使馆先后多次向国家外交部紧急电传反映此事。案发后,被告人周辉三次赴马国将劳务人员全部召回,并退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37.8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辉赃款12.2万元人民币。

    [审判]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审判过程中产生了下列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林、周辉明知智源公司不具备涉外劳务输出的资质,仍以丰厚的待遇作诱饵,招收赴马国打工的劳务人员,利用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将劳务人员输送出国。其客观上具有隐瞒非法劳务输出真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劳务人员钱财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林、周辉的行为不构成普通诈骗罪,但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他们在向马来西亚输送劳务人员的过程中,均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这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这一客体。本案中智源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构成单位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主要应认定为智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对于被告人林林第一次非法输出8名劳务人员的行为,有观点主张,可以视为智源公司的单位行为;有观点主张,应认定为林林个人的诈骗行为;亦有观点主张,应认定为林林个人的非法经营行为。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中的最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一、两被告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法律规定阐明了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则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非法招收并输出劳务人员的行为,均是以聘用合同书、保证书等书面形式进行的,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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