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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起非法劳务输出案如何定性,诈骗还是非法经营?(4)

时间:2012-12-20 13: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可理解为非法经营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可理解为非法经营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虽然《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数额标准或司法解释,但是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其次,劳务输出亦可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此有人认为,本法条规定属穷尽列举式罪名,即使第(四)项的口袋条款也未明确将非法从事劳务输出列为非法经营的范围。而且,劳务不是商品,不能把劳务输出作为商品来经营。笔者认为,上述列举非法经营情形的实质在于,违反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去经营,客观结果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只要违反这两点,均应视为符合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违法经营行为。且按经济学观点来看,劳动力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结合本案来看,国务院办公厅1990年12月14日国发办(1990)71号转发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外派单位必须持有经贸部颁发的有效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即与外国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等签订的合同,方可组织派出劳务人员。被告人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而非法从事劳务输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至于被告人明知违反该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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