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国驻马国使馆经商处文件明确,马国法律规定,中国不是马国普通劳务市场的开放国(这一点林林、周辉在案发后才明知)。本案中咨询处、办事处、智源公司在均无劳务输出的资质,也未接受任何具有劳务输出资质公司的委托的情况下,即根据马国李某所提供的劳务输出的信息、邀请函、招工简章、聘用合同等进行招收劳务人员,并利用旅游签证的方法将劳务人员输出国境。虽然其中有部分人员已安排工作,但月薪未达到原来约定的标准,工作环境也差。被告人周辉作为合法成立的智源公司的总经理,为拓宽公司的经营业务渠道参与了本案向马国非法输送劳务人员的经营,在整个经营中,均是以智源公司句容办事处、智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财务往来的,应该说被告人周辉个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智源公司没有涉外输出劳务的资质,这一点智源公司以及作为总经理的被告人周辉是明知的,因此智源公司、被告人周辉非法经营的故意是明显的,客观上智源公司参与向马国非法输送劳务的业务,即参与了招收赴马国劳务人员,为他们办理旅游护照等。这一系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国发办(1990)71号通知的规定精神,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被告人林林使用伪造的“京口境外公司句容咨询处”公章,对外招工,并输往马国时,智源公司句容办事处还没有成立,林林还未被智源公司正式聘用,林林的这一行为当属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林林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样认定更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罪责自负这一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两被告人组织对外劳务输出是一种真实的经营活动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林、周两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明知单位无劳务输出资质的情况下,仍然非法从事劳务输出活动,该行为既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又扰乱了我国劳务市场外派的管理制度,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故本案中智源公司及两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认定智源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林林、周辉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胡柏照 柳建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