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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起非法劳务输出案如何定性,诈骗还是非法经营?(3)

时间:2012-12-20 13: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新《刑法》之所以将合同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新《刑法》之所以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列出来,就是为了能更好地将二罪加以区别,以便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有占有他人一定财物和侵害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成分在内,但更主要的是非法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并从中获取相应利润,因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则不明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这一本质特征,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两被告人进行处罚。

    第三、两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中介费用。以上笔者已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作了分析,而本案中两被告人与所有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均约定,出国人员的出国准证全由马国的李某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也已全部支付给了李某。至于李某到底能否办到合法的工作准证,林林、周辉开始并不知道。在整个劳务输出过程中,林林虽有明知无劳务输出资质、私刻公章的成分在内,但是否达到诈骗的程度?目前尚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由于诈骗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而本案中,第一批劳务输出是亏损;第二批林林个人获利17000元,智源公司未获利;第三批智源公司盈13400元,且是从经营劳务输出的业务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属于中介费用的性质,并没有占有受害人交付的全部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不明显,证据也不充分。

    二、本案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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